2011年10月15日 星期六

組織章程

私立義守大學熱門音樂社(以下簡稱本社),依據私立義守大學課指組所頒訂之各項規定,制定私立義守
大學熱門音樂社組織章程(以下簡稱本章程)。本章程新制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。

一 、總則
第 一 條:本社依學生自治會組織簡則,隸屬音樂性社團。
第 二 條:本社以提升全校聆聽熱門音樂之風氣,及培養本社社員欣賞熱門音樂及演奏樂器之能力為宗旨。
第 三 條:本社社辦設於活動中心地下室。
第 四 條:凡本校學生喜好熱門音樂的學生且熱愛舞台表演者皆可報名加入。
 
二 、社長
第 五 條:社長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綜理全社事務。
第 六 條:社長由本社社員選舉產生,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 七 條:社長應出席社團幹部研習會。
 
 
三 、副社長

第 八 條:副社長之選舉程序比照本章程第廿三條辦理。
第 九 條:社內得設副社長一人,統籌協助社長之業務。
第 十 條:社長因故無法履行職務時,副社長得代表社長繼續主持社務。

四 、公關

第 十一 條:設部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。
第 十二 條:社內公關負責製作社訓報導社上動態及分發活動通告。
第 十三 條:外公關負責各種對外之聯絡與溝通。
第 十四 條:本部各幹部由部長提名,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。

五 、設備組
第 十五 條:設組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。
第 十六 條:負責整理、保管社上所有書籍、器材、檔案等資產。
第 十七 條:負責制訂社內各項資產之出借辦法及處理出借程序。
第 十八 條:本組各幹部由組長提名,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。

六 、聯 絡 組

第 十九 條:設組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。
第 二十 條:負責社上各種集會活動之對內聯絡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:本組各幹部由組長提名,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。

七 、美 宣 組
第二十二條:設組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。
第二十三條:負責各活動之通告及海報製作工作。
第二十四條:負責各活動對外之宣傳設計工作。
第二十五條:本組各幹部由組長提名,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。

八 、財 務 組
第二十六條:設組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。
第二十七條:負責社內財務之預算、收支及整理帳目。
第二十八條:審核社上各活動經費之籌募與運用。
第二十九條:本組各幹部由組長提名,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。

九 、活 動 組
第 三十 條:設組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。
第三十一條:對內負責社內各項團康活動之舉辦及策畫。
第三十二條:對外負責社日間聯誼活動之舉辦及策畫。
第三十三條:本組各幹部由組長提名,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。

十 、教 學 組

第三十四條:設組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。
第三十五條:負責社內教學活動和之總策畫。
第三十六條:負責召集社內學有專精之社員開班負責各單項之教學。
第三十七條:本部組幹部由組長提名,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。


 

十一 、活動總召

第三十八條:設總召一人統籌社上對內對外之大型活動工作,但以該次該項活動
為限。
第三十九條:負責社內該次該項大型活動之總策畫。
第 四十 條:有權不經社長直接任命社上具經驗或服務熱誠之社員為社內該次
該項大型活動之內部工作人員。
第四十一條:該次該項大理活動之策畫及舉辦中之任何過程若無法解決之困
難可向社長申請援助。
第四十二條:活動總召由社長全權聘任。

十二 、社員
第四十三條:凡具備下列各項件者,為本社社員:
(1) 為本校之師生(包括教職員工)。
(2) 依本社之規定已繳交社費且領取社員證者(附件1)(社費繳交之後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)。
(3) 如擔任幹部在校期間即為社員,且享有使用社團資源之權利。
第四十四條:社員資格之有效期限,由取得社員資格之日起,至該學年度結束之日為止。
第四十五條:社員在修業期間如辦理休學,其資格給與保留,學籍因故註銷者其資格則取消。
第四十六條:本社社員具有下列權利與義務:
(1) 選舉社長及競選社長。
(2) 罷免社長。
(3) 參與本社所舉辨之活動。
(4 ) 必須加入教學系統、學習一項樂器。
(5 ) 依本社之規定借閱本社之練團室及使用共享之資源。
(6 ) 依規定參與社團之一切活動。

十三 、社內樂團
第四十七條:凡具備以下條件的皆為社團內的樂團
〈1 〉凡跟社長申請加入、願意遵守社團一切規則者。
〈2 〉凡樂團內有2/3皆為本社社員,且跟社長申請者。
第四十八條:社內樂團之有效期限為一學年,但因樂團解散或其他因素而沒有樂團架構者自動取消資格。
第四十九條:社內樂團具有下列權利與義務:
〈1 〉社內樂團可以免費使用練團室內的一切公用財產。
〈2 〉社內樂團需配合社團的活動參加演出。
〈3 〉社內樂團可優先獲得校外表演的活動資訊。

十四 、教學活動
第 五十 條:社團教學活動為本社重要活動之一、每一個新生都必須加入。
第五十一條:社團教學活動由教學組長負責統合所有老師及排出教學時間。
第五十二條:社團教學活動將新生以老師為首分組、各老師不只在樂器上教學也要在和新生關係的建立。

十五、社員大會
第五十三條: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,每學期得至少召開一次。
第五十四條:社員大會之決議,如有違反現行法令、校規及一般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者、依學務處規定辦理。
第五十五條:社團之決議,以應到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成之。
第五十六條:社員大會召開時須社團指導老師列席指導。
第五十七條:社員大會之決議不得為任何人所推翻,如有異議,應由下次社員大會提出再行討論。

十六、幹部會議
第五十八條:幹部會議為本社策劃暨執行機構。
第五十九條:幹部會議出席人員以幹部為主,具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第 六十 條:幹部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。
 
十七、社團經費
第六十一條:本社之經費以社員繳交之社費及學校補助款項為主。
第六十二條:本社經費之動用須經社長核准、總務同意後,始可動用。
第六十三條:本社指導老師對於經費之交用認為不一致時,有否決權。
 
十八、社團活動
第六十四條:本社之活動以本社社員參加為主;但可由活動負責人斟酌狀況開放非社員參加。
第六十五條:活動負責人須事先提出活動計劃書,經社長及指導老師同意,報請課外活動組核准後實施。
第六十六條:社長或指導老師對於活動內容認為不妥時,有權否決或建議修改。
第六十七條:活動負責人應針對社團實際需要提出活動內容,要求支援項目及尋求分項負責人。
 
十九 、社長選舉
第六十八條:被選舉人以在校社員為限。
第六十九條:如於本學期改選前擔任本社社長者,不得參選。
第 七十 條:選舉人為本社大二升大三之社員。
第七十一條:依訓導處規定成立選務中心,定頒選舉通告,選務中心主任由指導老師擔任,負責審查各候選人資格及
競選事宜,選務中心工作人員由主任遴選之。
第七十二條:老師為有效票,無效票之裁示人。
第七十三條:其他有關事項依學務處規定辦理。

  
二十 、章程之修定
第七十四條:本章程之修定依本章程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。
第七十五條:如因社團活動需要必須暫時調改本章之相關規定時,由活動負責人明載於活動計劃書內,經社長同意,指
導老師核准後實施,於該活動結束後自動失效;指導老師認為不妥時,有否決權。
 
二十一、附則
第七十六條: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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